法院判决: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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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
第六十三条规定,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;但是,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,因破产、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。
2007年12月30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》,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,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民住宅或“小产权房”。
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,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非村民个人,宅基地的买卖、流转只允许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,不能直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。因此,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
今年,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、资格权、使用权“三权分置”,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,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,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,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。文件同时指出,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。这不是让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置地,而是要使农民的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、养老等产业的载体。
2016年1月,福州某村村民周某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城镇居民胡某。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胡某向周某交付了购房款,周某将房屋交付给胡某。
2017年5月,胡某收到法院传票。原来,周某将胡某告到法院,要求撤销双方201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。
胡某觉得自己按照约定交付了房款,周某也交付了房屋,双方之间的购房行为真实,周某要求返还房屋是无理之诉。
法院经审理,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。